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施的民营通信科技公司,于1987年正式注册成立,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技术(ICT)解决方案供应商,专注于ICT领域,致力于构建更美好的全联接世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注册了第14195919号“HUAWEI”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广告策划、替他人推销、企业介绍所等,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于2009年6月7日注册了第4969111号“HUAWEI”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包括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有效期至2029年6月6日。2002年3月1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程控交换机设备商品上的“华为”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1月10日,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发现,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西路上一家通讯器材批发部的门头左侧安装有“HUAWEI ”图形标识。
据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通讯器材批发部立马停止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拆除门店侵权标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中通讯器材批发部擅自在经营店铺的门头上安装“HUAWEI ”图形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HUAWEI ”图形标识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两个商标视觉无差异,基本相同,构成商标的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通讯器材批发部在收到法院诉状后已经拆除了上述“HUAWEI ”图形标识,侵犯权利的行为已经停止,故无需另行判决。对于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数额,考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声誉,被告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期间、涉案侵权商品的数量等因素,酌定通讯器材批发部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HUAWEI”图形商标以及“华为”文字商标的知名度,无需多言,人尽皆知,故一些相关行业的商家就动了“傍名牌”、“搭便车”的心思,企图利用“华为”与“HUAWEI”的影响力,谋求不法利益。
本案中,通讯器材批发部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西路,属于芜湖市手机等通讯器材集中交易中心,擅自在店铺门头上使用“HUAWEI”图形商标,但实际店铺中并不销售任何华为商品,亦未提供任何经华为授权的服务,主观故意明显,就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混淆消费者判断,增加商业交易机会。
原标题:《【案件直击】店铺门头傍名牌“搭便车”,法院“出手”了!还敢谋求不法利益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